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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利弊(抚养费真的不能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利弊(抚养费真的不能一次性支付)

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通常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的,如果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行呢?每周律见团队为您解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此是否支持,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即一次性给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可行性考察的是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即是否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必要性考察的重点在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实践中法官对一次性支付的控制比较严格,通常在按月或按年支付无法保障子女的生存权利时,支持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较大。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离婚,乙某每年向甲某支付8万元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负案在逃,乙某名下的有一处房产,且不属于乙某所犯之罪涉及的财产。甲某诉乙某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乙某负罪在逃,继续按年支付抚养费将难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其拥有一套房产,具有一次性支付的条件,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外籍子女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因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烦琐费力、成本过高等问题,法院通常也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的,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在确定是否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时,法院通常综合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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