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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是,驳回起诉,是否定原告程序上的请求权;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否定了原告的实体请求权。

二是,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致使法院认为其不能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原告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之后,由于证据、依据等方面的原因,法院没有其诉讼请求。

三是,驳回起诉,表明案件并没有进入实体上的审理,因而只能用裁定的方式结案;驳回诉讼请求,则表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因而必须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四是,驳回起诉,指的是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实行登记立案制,如果当事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立案后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这两种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五是,驳回诉讼请求,指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原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仍然以相同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法院维持了行政行为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证据、依据和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法院都只能判决行政行为不合法,而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外,驳回诉讼请求后的判决作出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观点主要来源于《新<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及适用指引》,莫于川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6-157,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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