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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法律规定,取名有什么法律规定

公司起名法律规定,取名有什么法律规定
办理营业执照取名字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一、营业执照的名字不是随便起的,必须先域名注册,经审核后才可以使用。二、不能使用名牌商标名称,不能使用国字头或中字头的名称,不能随意使用地名或名人的名字等等。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在给企业起名字时,有什么法律规定?不同法律形态企业名称的构成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禁止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取名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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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名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请问公司取名要注意何事项?

要想为公司取一个大气又符合规定的名字,我们需要了解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公司名称都以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四川或成都。应当注意,名称开头和注册资本有一定关系。以四川省为例,如果要注册以“四川”为开头的公司,那么要求注册资本是1000万以上,以“成都”开头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200万。在名称四要素中,字号比较特殊,因为其他三点企业可以一样,唯独字号不行。企业与企业之间,字号具有明显区别性,是人们用来辨识企业的显著因素。一般来说,字号都是两三个字左右。关于行业,要注意不能脱离企业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便是企业类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工商字号由于字号性质和其他三者不同,选择字号应当注意什么:字号必须是汉字,不能带有英文字母及其符号;一些朋友考虑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认为听起来大气一些,这种做法一般不可取,因为只有县级以下地名才能用作字号。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这个名字在市场上已经有很大的认知度,那么,便不可以使用此字样,否则容易造成误解。如果要以人名作为字号,那么应当注意,不能和国家领导人、知名人士、老一辈革命家姓名相同。不能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如果要用行业词汇来作为字号,一般无法通过,但是工商局会视实际情况来做抉择。

公司起名遵循哪些原则?

公司起名遵循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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